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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东尚真花园小学章程

(经20183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  本单位的名称是:肥东尚真花园小学

第二条    本单位的性质是: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 坚持“一切以学生发展为中心”,培养现实的幸福乐学者,未来的成功乐业者,使学生具有优秀的品格、健康的身心、高雅的气质、活泼自主的性格、扎实的文化、艺术基础和良好的行为习惯。

第四条  本校秉承办学立校、教书育人,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,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,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。

第五条 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肥东县民政局 和相关职能

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: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

第七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

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 

第二章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:周保银、李文健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董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九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:327.467万元;出资者:周保银,金

额:180.107万元,李文健,金额: 147.36 万元。

第十条    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小学(全日制学历教育)。

 

第三章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 
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 本单位设董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董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(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(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

开董事会会议:

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,副董事长1名。董事长、副

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     副董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     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七条         董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董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八条        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九条        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    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第二十一条   设监事1名,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

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

本单位董事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二条 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董事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董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
 

第四章   学校党组织

 

第二十三条   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和安徽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:

  ()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。

() 支持董事长工作,支持校长工作,支持学校改革发展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。

  () 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,做好党员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。

  ()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,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;

  () 领导学校的少先大队部,促进和谐校园建设,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。

 

第五章   法定代表人

 

第二十四条  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周保银

第二十五条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 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 

第二十六条  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自筹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社会资助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 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八条  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  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        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一条  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  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
 

第三十三条   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核准。

 

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 

第三十四条 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五条    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   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   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九章 附则

 

第三十八条    本章程经20183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 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
第四十条        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董事会成员签字: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监事会成员签字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201835